解讀“江西上饒城市景觀照明”27條
為全面加強中心城區(qū)城市景觀照明管理,理順城市景觀照明建設主體、管理權限,打造更加科學、更高標準、更優(yōu)品質的城市夜景,上饒制定出臺《上饒市中心城區(qū)城市景觀照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分為總則、規(guī)劃與建設、管理與維護、法律責任、附則五大章,共二十七條。具體解讀如下:
第一章為總則,共有六條。分別闡述、明確了《辦法》的出臺背景、城市景觀照明的定義以及《辦法》適用區(qū)域、城市景觀照明工作的管理責任主體。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景觀照明管理,規(guī)范城市景觀照明行為,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夜景,展示城市形象,根據《城市照明管理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上饒市中心城區(qū)(包含信州區(qū)、廣豐區(qū)、上饒縣、上饒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上饒高鐵經濟試驗區(qū)城市規(guī)劃區(qū),以下簡稱“四區(qū)一縣”)城市景觀照明的規(guī)劃、建設、驗收、維護、使用和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景觀照明,是指在戶外通過人工光以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夜景為目的的裝飾性照明。包括道路、建(構)筑物、橋梁、山體、水系、綠地、名勝古跡,以及公共裝飾性照明等。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城市景觀照明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建設、驗收工作和監(jiān)督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維護、使用和管理工作。
“四區(qū)一縣”人民政府(管委會)具體負責本轄區(qū)內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建設、維護、使用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自然資源、生態(tài)環(huán)境、財政、公安、文廣新旅、交通運輸、供電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景觀照明相關工作。
第五條 城市景觀照明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經濟適用、節(jié)約能源、綠色環(huán)保、美化環(huán)境的基本原則,統籌考慮歷史、文化、建筑、環(huán)境等因素,科學確定景觀照明創(chuàng)意特色和方法,合理使用內透光照明、輪廓照明燈等,節(jié)約能源,減少光污染。
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采取多種形式,參與建設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提高城市景觀照明的科學技術水平。
鼓勵使用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鼓勵采用集中型智能照明控制系統和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高景觀照明節(jié)能減排水平。
第二章為規(guī)劃與建設,共有八條。強調了專項規(guī)劃在景觀照明建設管理中的統領作用;明晰了編制城市景觀照明專項規(guī)劃的部門以及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建設實施部門;闡述了設置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鼓勵場所、相關要求以及城市景觀照明的節(jié)能環(huán)保要求;明確了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工程方案審查以及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檢查驗收的責任部門和有關程序。
第七條 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管理部門編制城市景觀照明專項規(guī)劃和城市景觀照明修建性詳細規(guī)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城市管理部門、住建部門或其他指定部門組織實施。
第八條 下列建(構)筑物或場所,鼓勵和支持建設城市景觀照明設施:
(一)主次干道、門戶通道及其沿線區(qū)域主要建(構)筑物;
(二)主要商業(yè)街、特色街及其沿線區(qū)域主要建(構)筑物;
(三)主要水系堤岸、道路、橋梁、濱水及縱深的主要建(構)筑物;
(四)綠化、雕塑、噴泉、公園、廣場、劇院、體育場(館)、博物館、碼頭車站、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qū)等公共場所及臨時性重大活動需要設置城市景觀照明的場所;
(五)主次干道的廣告燈箱、商業(yè)門匾,店招門楣;
(六)城市照明專項規(guī)劃和城市照明修建性詳細規(guī)劃規(guī)定應當設置城市景觀照明的其他區(qū)域或建(構)筑物。
第九條 廣場、公園、橋梁、博物館、碼頭車站等政府部門管理的建(構)筑物或場所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由其管理部門建設;其他應當設置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建(構)筑物、場所,由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負責建設城市景觀照明設施。
第十條 建設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應當符合城市景觀照明專項規(guī)劃和城市景觀照明修建性詳細規(guī)劃,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圖案、造型、規(guī)格比例與建(構)筑物及周圍環(huán)境相協調;
(二)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光源和低能耗產品,符合環(huán)保節(jié)能要求;
(三)有防火、防風、防漏電等安全設施,燈飾造型和燈光照明效果不得與道路交通、機場、鐵路等特殊用途信號燈相同或者相似。
第十一條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采用日常、節(jié)假日、重大活動的分級亮化模式,符合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技術規(guī)范、標準和施工操作規(guī)程。從事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設計、施工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十二條 按照城市景觀照明專項規(guī)劃和城市景觀照明修建性詳細規(guī)劃,應當建設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等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列入設計方案,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驗收和使用,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本辦法實施前未配套建設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或者現有城市景觀照明設施不符合本辦法、城市景觀照明專項規(guī)劃和城市景觀照明修建性詳細規(guī)劃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要求進行建設或者改造。
第十三條 在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等工程項目規(guī)劃、建設事項時,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工程方案應當由城市管理部門進行方案初審后,報自然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審查。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市政公用設施綜合驗收時,同步對工程項目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進行檢查驗收,督促建設單位將城市景觀照明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體經營者辦理在主次干道設置廣告燈箱、商業(yè)門匾、店招門楣相關手續(xù)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附屬的城市景觀照明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并督促同步施工、驗收和使用。
第三章為管理與維護,共有七條。明晰了城市景觀照明設施運行的管理維護部門;明確將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管理維護經費和運行電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由城市維護資金中支出的經費管理機制。
第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城市景觀照明管理控制中心系統,對城市景觀照明設施運行實行統一管理。“四區(qū)一縣”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相應的城市景觀照明控制系統,并與市城市管理部門的城市景觀照明管理控制中心系統聯網。
城市景觀照明的啟閉時間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根據日常、節(jié)假日、重大活動等不同時段,確定不同的開閉時間;遇重大活動需要調整開閉時間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單位;在規(guī)定開啟時間內,所有城市景觀照明燈飾應當開啟,不得關閉。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由其管理部門負責維護;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
維護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應當執(zhí)行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維護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保證設施運行正常,亮燈率、設施完好率達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整潔美觀,圖案文字清晰、完整。
第十七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城市景觀照明節(jié)能計劃和節(jié)能措施,控制城市景觀照明的范圍、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據有關規(guī)定,淘汰低效照明產品。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城市景觀照明能耗等情況進行檢查,防止城市景觀照明的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的行為。
第十八條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用電實行電價優(yōu)惠,除經營性商業(yè)城市景觀照明用電外,其他符合城市景觀照明專項規(guī)劃的城市景觀照明用電費用統一納入城市公用照明電費管理。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用電應當與單位內部商業(yè)、辦公以及其他照明用電負荷分開,并安裝電表單獨計量。
第十九條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管理維護經費和運行電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從城市維護資金中支出。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城市景觀照明設施,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城市景觀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
(二)在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
(三)擅自在城市景觀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
(四)擅自在城市景觀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它設施或者接用電源;
(五)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景觀照明設施;
(六)其他可能影響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因工程建設,須遷移、拆除、利用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應當提前7天通知城市管理部門并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將城市景觀照明建設管理情況納入對“四區(qū)一縣”人民政府(管委會)的城市管理考核內容,具體考核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實施。
第四章為法律責任,共有四條。明確了違反《辦法》相關規(guī)定將依法受到的處罰以及管理責任部門公職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將受到的處分、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進行處罰:
(一)未按規(guī)定建設或改造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
(二)未按規(guī)定時間啟閉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
(三)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圖案、文字顯示不全或者污濁、陳舊,未按規(guī)定修復、維護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在城市景觀照明中有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行為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據《城市照明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據《城市照明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盜竊、損毀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為附則,共有兩條。明確了《辦法》的解釋部門和正式施行時間。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縣(市)參照執(zhí)行。